
◎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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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羽凡律師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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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三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2) 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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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
-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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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詢問:
我在離職後向公司要了薪資證明,發現公司高薪低報我的健保與勞保費用,詢問公司得到的答案是要幫我節省勞健保費,還說其實我要改成全薪申報也可以,但我認為這樣被抓到違法也不承認、沒被抓到就繼續侵犯勞工權益的做法及態度非常不可取。我也有打電話去健保局詢問,健保局人員卻說只要公司有按時付保費就不違法,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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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不對等的濫觴:非典型團體協商
-評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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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代表餐敘中商談是否要加發獎金,是團體協商嗎?
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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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瑩律師、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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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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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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