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詠善律師、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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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丰律師、蔡晴羽律師、張鑫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本工作室會員詢問:
我任職於某大科技業公司,先前為參與分配員工分紅股票,公司要求我要先配合簽署一份「員工股票分紅承諾書」,其中約定:若受領股票,應保證繼續於公司服務至少半年。我受領股票後不滿半年因故希望離職,結果公司卻直接卻要求我必須再配合簽署「同意書」表示,同意將先前受領的員工股票「回捐」給一個公司指定的基金會,否則不能完成離職手續,我不得已只好簽署「同意書」。請問:
(一)員工認股分紅承諾書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嗎?
(二)我已經簽署同意書,可以不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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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之工會行動與不當勞動行為
—103年勞裁第38號裁決決定評析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852)
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
-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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