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100年勞裁字第29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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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7期,2013年11月)

如果工會和雇主未約定會務假,除非是企業工會,否則就不能請假嗎?

 

最近又相繼發生教師工會幹部之會務假被校長拒絕,而向裁決委員會請求救濟的事件。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為參加全教總國外參訪團,向其所屬學校請會務假,被該校校長以「學期中不宜出國」為由拒絕。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為該會非理監事之會務幹部與其所屬學校校長協商下一學年度之會務公假,被校長以該老師言行「致生家長會陳情事端,對本校學生受教權、課程延續性及學校安定滋生困擾,有違本校給公假之原意」為由拒絕。

關於教師工會之會務假,已有裁決委員會2012年的100勞裁字29號案可循,但是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未必對於該裁決的法理構造有清楚的認識,以致不斷有會務假的爭端發生。因此提出此一舊案來討論,一方面確認裁決委員會的立場,另一方面也對其見解加以檢討。

教師工會會務假問題的最大爭點是在《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在工作時間辦理會務時得和雇主約定一定時數的公假。如果雇主拒絕或無法達成約定,那麼除非是企業工會依同條第2項理事長可請半天或一天、理監事可請每個月50個小時以內之會務假外,是不是就不能請會務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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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綸(台中家商國文教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本期勞動視野電子報刊登的勞動之友投稿是一位關心學生與學生未來勞動前途的熱血教師想對學生說的話,下期勞動之友通訊將會刊登另一位勞動之友與大家分享其捍衛自身勞動權益心路歷程的文章。你們的分享是工作室成員能夠繼續堅持下去的最大動力,不管是長文或小短文,我們都滿心期待,希望有更多會員願意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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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商夜校資三2孩子們的話──關於工作與課業

 

今晚班會的時候,我叨叨絮絮說了一堆,妳們可能不見得聽得懂或者有在聽,睡前,我覺得我有必要把我的想法表達清楚,這樣我才能安然地入睡吧?

正如妳們所見,我們所生活的這個社會,這個島嶼,不見得完全符合妳們的期待,即便身為大人的我們,也不是很滿意現狀。什麼大學生畢業只有22K起薪、薪水倒退16前的水準,諸如此類的社會現況或許讓妳們感到未來有些茫然。妳們大多是提早走入這個社會的孩子,很早就開始工作,有的人必須完全負擔自己的生活費跟學費,有時交個重補修的費用還要跟幹事商量等發薪水再交,有很多人的薪水是用來貼補家用的,家裏沒有妳們的一份薪水,常常連水電都交不太出來;但是我也知道,部份同學其實誇大了自己的困境,常常唉聲嘆氣自己吃個晚餐只有20元的預算,可是卻是為了存錢買智慧型手機、機車,或者只是想跟男朋友假日去高雄看黃色小鴨而已。

不論妳賺錢的動機為何?妳們確實是提早出了社會了。

早出了社會代表一件事,那就是妳們會提早認知並體驗到我們大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那一個價值交換的機器結構。只是打工的妳常常只是用勞力換取金錢,在老闆眼中妳們可說是絕佳的免洗員工,他們常常昧著良心不幫妳們保勞保,即便是工讀生也該有的權利也不給。往往會因為遲到早退被東扣西扣,用威迫或用溫情攻勢,還算年輕的妳常常會被老闆們吃得死死的。當然,我並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確會有好老闆的出現,但那真是......鳳毛麟角呀。全職的薪水最高也很少超過25K的,卻還得常常累得跟狗一樣,動不動要加班,動不動就用全勤獎金來威脅利誘妳們,搞得自己搭不上公車來不及趕學校的五點四十五分。part-time的同學時常被當作全職來用,在時薪已經調整成109元的現在,還是有老闆敢發八十、九十這種鬼時薪,妳們常常得忍氣吞聲,即便時薪照規定來也要弄得十八般武藝都要會,要有機車駕照啦、要能幫忙跑外送,內場外場都要會啦,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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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這幾年,台大的研究生助理遭遇了三次大減薪、薪資不準時又不固定,還有被凹薪資、簽領人頭 帳、強迫勞動的情形。今年勞委會作出訴願決定,承認兼任教學助理(TA)、國科會兼任研究助理(RA)、國科會研究計劃臨時工,都是受雇於台大的勞工。但 台大不僅未履行自身的法律義務,反而提過行政訴訟,推卸雇主責任。然而,就在昨日(11/7)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台大敗訴。對此,台大工會針對此次判決以及學術產業勞動狀況於11月8日之記者會提出以下三大訴求:


第一、要求校長:履行法律義務,落實社會責任,改善學術產業的勞動條件!
第二、要求台大放棄上訴,積極與工會協商,改善勞動規範!
第三、呼籲各大專院校檢討勞動處境,勞工團結起來爭取勞動保障!

(以上訊息與下列照片轉載自台大工會:http://0rz.tw/s1KVE)

Foto: 台灣大學工會【台大敗訴.老實面對】記者會新聞稿 時間:2013/11/8 (五) 9:30 地點:台灣大學傅鐘前(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在過去這幾年,台大的研究生助理遭遇了三次大減薪、薪資不準時又不固定,還有被凹薪資、簽領人頭帳、強迫勞動的情形。今年勞委會作出訴願決定,承認兼任教學助理(TA)、國科會兼任研究助理(RA)、國科會研究計劃臨時工,都是受雇於台大的勞工。但台大不僅未履行自身的法律義務,反而提過行政訴訟,推卸雇主責任。然而,就在昨日(11/7)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台大敗訴。 因此,我們針對此次判決以及學術產業勞動狀況提出三大訴求: 第一、要求校長:履行法律義務,落實社會責任,改善學術產業的勞動條件! 第二、要求台大放棄上訴,積極與工會協商,改善勞動規範! 第三、呼籲各大專院校檢討勞動處境,勞工團結起來爭取勞動保障! 雖然台大敗訴了,從六月台大提告到現在法院宣判,在這150天的時間裡,工會與支持者付出了相當龐大的心力來應付台大的提告。為感謝並慰勞一路走來,相挺到底的台大勞工與學生們!我們準備了150份雞排,記者會後發送給每一位支持台大工會的雞排英雄! 明天,就讓我們高喊──「助理勝利吃雞排,台大敗訴要悔改」! (雞排在記者會結束後將在鹿鳴廣場旁發放,在現場也會有會員登記並發放工會證,歡迎各位朋友加入台大工會!)

 

(以下報導轉載自:http://0rz.tw/RYRdE 特約記者邱彥瑜 / 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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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文育,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

以下內容轉載自公視新聞議題中心:http://0rz.tw/PYL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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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民薪資所得過低,早已是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如鐵一般 的事實:唯有執政的官員還在那胡說八道、推卸責任,如江宜樺院長日前說2001年,法定工時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兩週84工時,縮減的工時相當於調薪 12.5%、以及2005年實施勞退新制,企業提撥的6%,相當於調薪4%,有這樣的官員,人民該怎麼辦呢?

台灣走向低薪化的原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且關鍵的因素在於外勞的引進與基本工資的調漲。自1990年開放引進外勞,原規劃是補充性勞力,但早已轉變 為替代性勞力,至今年(2013)8月底已有469,199人,創下歷史新高;而基本工資則自1997年開始凍漲,一直停留在15,840元,一停就長達 十年之久,直至2007年在勞工團體的抗議與訴求之下,才開始有那麼一點點微薄的調升,從17,280→17,880→18,780→19,047,至明 年的19,273元,其間還發生了勞委會與行政院不同調,致使前任勞委會王如玄主委下台一鞠躬,究其因恐怕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基本工資要不要與外勞薪資脫 勾。

以目前執政黨所提出的台灣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其設計不就正是以降低租稅和勞動成本為主軸嗎?美其名說是要救台灣的經濟,但實質卻是要犧牲台灣的勞工 與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還真是豈有此理啊!不過在國家機器與資本家沆瀣一氣之下,雖不足為奇,但卻要深究其責,否則國家就沒有存在的價值。

一方面,由於一直有一批「便宜又好用」的勞動力在那裡,為了維持「競爭力」的優勢,所以就凍漲基本工資;另方面,政府又提不出像樣的產業政策與產業 轉型策略,於是就使得台灣整體的薪資無法向上提升、只能不斷地往下沈淪。雖然過去幾十年下來,總體經濟雖有成長,但勞工的日子卻是越來越壞,實質薪資倒退 了16年,且有超過25%的勞工是只領19K的基本工資,超時工作、過勞死層出不窮,如保全員每月工時高達300小時、大樓清潔工每月工資兩萬出頭、大學 畢業生22K,而外包與派遣盛行的主因不就是要降低勞動成本嗎?

在油電雙漲、物價飛漲,什麼多漲,卻只有薪資停滯不漲的年代,勞工是該求自保呢?自掃門前雪、努力提昇自己的競爭優勢….還是該團結起來,要求政府 制訂與實施有利勞工的薪資政策以及透過集體的方式要求雇主調薪呢?若整體的大環境是如此的不利於個別的勞工,那麼若只從個人的層次去面對與因應,那無異是 以卵擊石、緣木求魚罷了。然而,團結何其容易,考驗何其多,但若不自覺、不踏出第一步,怎會有改變的可能呢?那麼「薪」事也就只能自己知、艱苦自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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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0月《勞動通訊》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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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答:雇主若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雖然勞工在打卡表上沒有加班的工時紀錄,但勞工只要事實上有加班的行為,就可以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若雇主不願發給加班費,還要依照〈勞基法〉第79條負行政責任,亦即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依照〈勞基法〉24條應給付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付加班費,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回去上班,使工時紀錄與實際加班時數不符,勞工若還是繼續加班,仍然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舉證,打卡紀錄不是證明加班的唯一證據!其他方式例如:勞工不願正面和雇主起衝突而配合加班後,勞工可以依實際下班時間照實打卡,若雇主強硬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為保自身權益,可自行留存相關紀錄證明加班工時,例如:每日下班時拍攝電腦螢幕上時間;與遭受相同待遇的同事一起詳細紀錄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將每日下班前最後一封與工作有關的電子郵件留存備份等等。此外,勞工也可以將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的口頭明示、暗示錄音存證,或是在有書面文字(例如電子郵件、公司內的公告或任何文件)時影印存證,將相關文件備妥後向勞工檢查機構檢舉,若是雇主慣性要求勞工加班,勞工也可以在向勞檢機構檢舉時說明,請主管機關在勞工加班時進行勞動檢查。另外,若雇主提供電腦讓勞工簽到簽退,卻設定不顯示日期時間,企圖逃避給付加班費時,勞工亦可向勞工檢查機構時併同提出。

在加班費的請求上,勞工收集備妥相關上述加班的證據後,無論是在職或離職,此工資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勞工隨時都可以向雇主請求五年內未給積欠未給付加班費。

若勞工不願打卡後加班,也可以〈勞基法〉32條或第42條拒絕加班,詳細內容請參考勞動通訊第4期「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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