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作室的會員您好:
本月的勞動之友通訊已在昨天寄給各位會員,若您有加入勞動之友但沒有收到通訊,或是填妥入會表格但一直沒有收到會員編號,則可能所留的Email有誤,再請您來信給我們,通知姓名與正確的e-mail帳號,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mail.com
本工作室「律師為您解惑」活動,因於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逢義務律師年度休假,此期間將暫停本工作室留言版的法律諮詢活動,請您於律師休假結束後再繼續留言。
勞動視野工作室敬上
各位工作室的會員您好:
本月的勞動之友通訊已在昨天寄給各位會員,若您有加入勞動之友但沒有收到通訊,或是填妥入會表格但一直沒有收到會員編號,則可能所留的Email有誤,再請您來信給我們,通知姓名與正確的e-mail帳號,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mail.com
本工作室「律師為您解惑」活動,因於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逢義務律師年度休假,此期間將暫停本工作室留言版的法律諮詢活動,請您於律師休假結束後再繼續留言。
勞動視野工作室敬上
◎撰文:台中 W(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編輯室按語】 最低工作年限的約定與離職違約金一直是許多勞工的煩惱,最近工作室的勞動之友W就遇上跟離職違約金有關的勞資爭議,並向本工作室尋求法律諮詢。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僱傭期限是三年,且規定「如W未經資方同意就提前離職,資方得向W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離職違約金」。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薪在先而讓勞工需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W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W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最低服務限違約金。(各位勞動之友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與違約金的勞資爭議問題,可參見工作室網站提前離職要賠償嗎?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我心想:「這樣不對啊!」,但為了保住工作,只得默默接受……
──評析102年勞裁字第21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8期,2013年12月)
--------------------------------------------------------------------------------------------------------------------------
不當勞動行為機制是防止企業工會被御用化的關鍵
歐陸國家少有企業內工會存在,因為二、三百年來的勞工運動經驗告訴大家,企業內工會除了無法壟斷產業的勞動市場,致使在罷工時很容易被同業之替代人力所取代之外,很容易受到雇主直接的影響和支配,難以成為獨立的勞工團體。但是在亞洲的日本、韓國和台灣的工會運動卻是以企業工會為主流,儘管有相當多的御用工會存在,但也有部分工會拜不當勞動行為機制之賜,得以持續和雇主抗衡。
◎張智程(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台大工會法務顧問、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2月《勞動通訊》第八期)
關乎台灣各大專院校學生助理勞工身分及組織工會權利的台大工會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13年11月7日作出宣判,駁回原告台灣大學請求撤銷台大工會資格的訴訟請求,全案雖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對於台大工會---這個台灣歷史上第一次大學校園內、以具有學生身分勞動者為主的工運組織行動嘗試而言,可謂達成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台大工會事實上早於2012年1月 即依工會法之法定程序召開發起人會員大會宣告成立,然而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等具有學生身分之勞工認定爭議,卻在成立登記階段「卡關」二度遭到 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工局以否定其等之勞工性格為理由而否准工會成立,因此台大工會的法律鬥爭戰場,乃意外的在過去一年半中,都集中在「學生助理是否是勞工」 的糾結中,其間歷經兩次訴願階段皆獲勝,使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成功撤銷北市勞工局的否准成立處分,且在2013年4月1日正式獲得成立,但作為雇主的台灣大學仍然提起了行政訴訟,以「學生非勞工」的邏輯請求法院應撤銷台大工會登記,因此,本次判決駁回台大主張的意義,即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學生為什麼是勞工?
台大工會的論述一直主張,大學與學生之間存在「學校vs學生」以及「雇主vs勞 工」這樣雙重的法律關係,而事實上在這樣的法律關係中,也造成事實上學生在大學內部的「雙重身分、人格從屬關係」地位,兩種法律關係可以同時存在不相牴 觸,但兩種事實上的雙重身分關係,卻造就學生作為勞工可能比起一般勞工更為弱勢的處境。於此同時,大學的環境也正在劇烈的轉型,伴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席 捲,大學也在學術資本主義的邏輯中迅速整合進全球化的產業生產關係中,在大學的勞動現場,學生除了學習與研究的角色之外,更以非典型僱用勞動者的形態,進 行輔助教授進行教學或學術研究產出、乃至佔大學產業極重比率的產學合作計劃勞動之中,成為學術生產關係中重要的勞動力來源。然而,因為傳統師生關係的想 像,學生不但受到同時作為教授與執行雇主業務指示權的教授雙重的支配,更因為是學生的身分,導致被意識地排除在所有現行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的保護之外。因 此,意識到自身作為勞動者且開始邁出組織工會以捍衛自身勞動權益的一步,就成為台大工會出現所代表的最大意義。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1,12月《勞動通訊》第七-八期)
------------------------------------------------------------------------------------------------------
Q17:我每天下課後打工5小時,有時候工作多就延長到7或9小時,請問可以要求雇主發加班費嗎?(工讀生加班費)
答:可以。
【理由】
很多學生於課餘時間打工時被雇主以「工讀生」或「兼職工」稱呼,在法律的用語上,如果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短,則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例如,勞工工作地方的一般工時是每天8小時,但小真每天工作5小時,那小真就會被認為屬於部分工時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