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部201426日派遣法草案的批判與質疑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派遣立法對策小組2014.02.18

 

企業為了因應競爭壓力,無不設法精簡人事成本、逃避法律規定,以能更加彈性地運用勞動力,雇主從而創造出企業內、企業外調職(出向)、承攬外包、部分工時與勞動派遣等各種非典型勞動型態來達其目的,其中的派遣勞動此一勞動型態的發展是1970年代新自由主義興起以來資本主義商品化發展最極致化的一種現象,簡單的說,勞動派遣就是勞工把勞動力當作商品賣給派遣公司,任由派遣公司把勞動力租借給別人(要派單位),勞動市場供給一旦過剩就被隨意拋棄的一種非典型的工作型態 

 

 Unbenannt  

 

企業節省人事成本及彈性運用勞動力的手段與結果發展至今,工人被分化為正職勞工和派遣勞工,資方藉由操弄兩者的分化來破壞勞方團結,更容易長期壓低工資 ,使人事成本更節約,也更容易改惡勞動條件,使就業更不安定,勞工的生活水準因此面臨倒退危機,這些也是我國數十餘萬派遣勞工眼下所面臨的處境。

 

今年26日官方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出爐,政策宣示上即是為了解決派遣氾濫所造成的失業、低薪、貧富差距等社會問題以避免社會失序,故名為「派遣勞工保護」法,但是這部草案是否真正立基於保護派遣勞工之上,實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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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法所)

 

 

 

 (以下這兩段影片是2012年就公視派遣員工組工會的問題受訪的內容)

PNN-派遣勞工要工會_1_張鑫隆:要派企業工會可開蹊徑

 

PNN-派遣勞工要工會_2_張鑫隆:企業廠場工會?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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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聞轉載自: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61504)

勞委會派遣法草案 勞資雙方一片罵

 

勞委會昨天通過派遣人員保護法草案,但是產業界和勞工團體都大反彈,企業認為強制立法將影響營運,勞團則痛批派遣工的條件根本就不如勞基法,應該全面禁用派遣工。

攸關30萬派遣工權益的派遣人員保護法草案,6號在勞委會討論通過,明訂保全、大眾運輸駕駛等七類工作不得使用派遣工,政府及單一企業,派遣工不得超過3%

==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處長王厚偉==
我們就設定上限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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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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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我每週有二天在下班後繼續值夜班(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值夜一次大約8小時,請問我可以要求雇主依勞基法給付這8小時的加班費嗎?(註:本題以非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勞工為主體)?

答: 

第一、什麼是值班?

1. 我國法院在判斷是不是為「值班」時,多會依照內政部7412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的函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如果勞工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但不是從事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也就是勞工值(夜)班時的工作與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有所不同,多會被認定為值(夜)班。

2. 近年來,有不少法院判決更認為上面的函釋見解應與時俱進,而主張上面的函令所列出的接聽電話等工作不能涵蓋當今所有值日夜之工作範圍及種類,解釋上,只要符合「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的標準,就可能被認為是值班工作,進一步擴大了「值班」的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上字第106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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